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公证认证的规定
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公证认证的规定。
在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最花费时间的是需要对原告身份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告主体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并且需要经法院承认的中国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后才能正式登记立案。
为了充分保障涉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制定了《行政案件起诉预登记办理指南》(试行),该指南中规定了准许涉外或港澳台当事人预登记立案,由于此类当事人的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在准备上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在除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外的其他诉讼材料应当和中国大陆当事人一样在起诉期限之内提交。在预登记办理完毕后(诉讼期限之前办理),申请人应当自预登记办理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补充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般为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三份文件均需翻译并盖章)。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包括裁定,下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我院起诉。但在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的案件中,起诉必须提交经原告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代理手续,而这些公证、认证程序不可能在一个月内办妥,故起诉可能因手续不全而不被我院受理。而办妥程序后再起诉,则可能已超过30日的法定起诉期期限。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研究,达成如下处理意见:在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的,如来不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原告委托代理人可在起诉时先提交未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要求为原件),以免超过起诉期限。同时尽快办理起诉手续的公证、认证程序,办理后及时提交给我院。这里所称的起诉手续为起诉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类似我国的《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