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册外商股权投资有限合伙QFLP

日期:2018/7/13 14:04:14 人气:

深圳注册外商股权投资有限合伙QFLP。

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金融办、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及前海管理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新QFLP办法》”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境外投资人))。

在QFLP制度下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是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投资的重要渠道。

扩大了试点的对象和范围

原《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并未明确是否允许采用中外合资的形式,不过我们在实践中发现确实有少量中外合资形式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存在),并且仅允许“外资管外资”,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仅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新QFLP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既可以采用外商独资的形式发起设立,也可以采用中外合资的形式发起设立,并对境内外股东和合伙人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境外投资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2)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其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境内投资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2)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引进的大型企业,且在申请前的上一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

在“外资管外资”的基础上,《新QFLP办法》允许“外资管内资”,即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此外,《新QFLP办法》按照“内外资统一标准”原则,允许“内资管外资”,即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境内企业;(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登记6个月以上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4)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5)管理公司注册地在深圳。

通过上述“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模式以及明确中外合资的标准,进一步扩大了深圳市QFLP试点的对象和范围,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境内外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参与试点。

外商股权投有限合伙QFLP

外商股权投有限合伙QFLP

外商股权投有限合伙QF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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