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境外股东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涉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境外股东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涉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若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首先需要考虑是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也就是说境外股东是否满足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经营的要求。为查明这一事实,一般需要委托境外公证机关对境外股东实体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境外所在国家(地区)的大使馆进行认证。若境外股东是香港的企业,则需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由中国香港法律服务公司进行转递。当然,另一种方法而言,可以聘请境外股东所在地的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对境外股东的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定,也不失为一种方法。当然,一般而言,公证认证的效力相对而言是更高的,也更易为基金业协会所接受。
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证明文件。目前深圳的做法是提交经台湾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公证员协会核验的公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