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离婚判决书回大陆怎么使用公证转递怎么办理

日期:2018/5/16 21:33:24 人气:

台湾离婚判决书回大陆怎么使用公证转递怎么办理?

随着台湾文书,如台湾结婚证,出生证,离婚判决书等在内地使用的增多,对于台湾文书如何公证转递,就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

由于根据我国证据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外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因此,在台湾形成的生效证明、传唤证明,原则上应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再交由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但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台湾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的情况下,因为提交这些证明文件的公证有困难,我国法律考虑到实际情况,如能提交台湾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台湾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但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申请人为被告且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情况,若申请人为原告,则必须提供最终经公证员协会核证的文件。

以下用一个案例说明。

李女士

北京人李女士与台胞婚后感情破裂,经台湾法院判决离婚后,回到北京准备开始新的生活,但在办理再婚登记时发现,自己在民政部门系统中还是已婚状态,询问如何处理?

答:

李女士要修改婚姻状态,需要她在台湾的离婚判决书在北京法院申请认可产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台湾法院判决书在大陆生效使用经过大陆法院的认可。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办理判决书公证核验手续。持台湾法院判决书到台湾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并说明在北京使用,经两岸公证核验流程,在北京市公证协会(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4层415室)进行公证书正副本核对后使用。

如何两岸公证文书核验

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和通讯方式,请求和理由,申请认可的台湾判决书执行情况等。并附上台湾判决书、有关公证书及核验证明等。

2、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就可以带着台湾判决书和北京法院认可文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改户口簿上婚姻状态,就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再婚登记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