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11-14]

日期:2011/7/7 13:43:46 人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7〕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来,有关部门陆续向我部通报,有不法分子使用伪造境外身份证件和单身证明在内地骗取婚姻登记,或者利用同一境外身份证件和单身证明在内地多次办理结婚登记,甚至出现专门伪造境外证件和单身证明、通过骗取婚姻登记牟取利益的犯罪团体。为维护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预防和打击境外当事人骗婚、重婚等不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

婚姻登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预防和打击骗婚、重婚等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严肃性、

维护内地与境外婚姻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形象、保护人民利益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

二、加强指导,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

各地要选用政治觉悟高、业务素养好的优秀人才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考核和指导力度,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婚姻登记员应为行政编制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婚姻登记机关编制不足的,应当主动向当地编制部门报告,讲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争取配足编制。

三、积极推进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预防骗婚、重婚

各地要加快婚姻登记资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登记质量,防止骗婚、重婚现象发生。要充分利用民政部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资讯系统联网优势,同时积极争取与当地公安部门公民身份资讯系统实现资料共用,防止当事人在不同地区多次登记或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登记。

 四、严格登记程序,加强审查、询问和告知等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对境外证件、证明材料的辨认和审查,认真比对当事人和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比对港、澳居民单身证明中公证人签名与印发的公证人签名式样,审查单身证明的格式和用语。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询问,发现有疑点的,要进一步询问或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提醒当事人谨防上当受骗。要向当事人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并告知其骗婚、重婚的法律后果,引导涉台婚姻登记当事人登记前阅读民政部编印的《两岸婚姻政策指南》。

五、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建立可疑信息报告制度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暂缓办理登记,先作进一步核实。对香港居民所持单身证明有疑问的,可以向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核实(联系人:钱蓓、张芝;咨询电话:00852—28279700;传真:00852—25281771;MSN: china_legal@hotmail. com 这个E-mail 地址已经被防止灌水恶意程式保护,您需要启用Java Script 才能观看);对台湾居民所持单身证明有疑问的,可以向省级公证协会核查当事人单身证明副本。确认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为伪造的,或者当事人承认是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办理程式。婚姻登记机关发现有团伙组织人员办理涉台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台办,并建议其协调有关部门侦查、处理;发生内地一方以假身份结婚,台湾居民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向当地台办报告,建议其协调地方法院妥善处理。发现有团伙组织人员办理涉外、涉港澳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等非正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

六、启用新式香港居民申请结婚声明书格式

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和我部商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式香港居民申请结婚声明书格式。新式香港居民申请结婚声明书后附香港居民身

份证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等材料。新式香港居民申请结婚声明书正、副本分别加贴防伪标识,

该标识压声明书左下角“转递专用章”边线。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涉港婚姻登记时要认真审查,自2008年1月1日后香港出具的委托公证声明书应当为新格式。

 

民政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