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银行单据在内地法庭作为证据使用所需公证及中国使领馆认证
日期:2018/2/23 14:08:09 人气:
国外银行单据在内地法庭作为证据使用所需公证及中国使领馆认证。
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形成的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证据在内地使用公证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香港产生的证据在使用前需首先办妥公证及转递手续。
随着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或个人之见经贸往来的增多,双方纠纷也随之增加,在内地法院办理法律诉讼时,香港的汇款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需要什么公证手续吗?以下将详细说明。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境外证据要做内地使用,必须办妥公证认证手续。详细说明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办理香港汇款单公证的流程如下:
首先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办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转用章。
办理时需汇款人亲自前往香港,在香港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到香港银行调取银行汇款记录,并打印,由香港公证人公证及后续转递手续。
香港公证及转递时间在2周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