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注册登记文件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用于法院诉讼
境外公司注册登记文件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用于法院诉讼。
境外公司公证认证法律基础
1、维也纳领事认证公约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境外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公证认证是其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对于外国公司作为 被告,一般是由原告的国内一方提供,如果外国公司是原告则自行提供。
随着外国公司与国内经贸往来的增多,外国公司在国内法院诉讼的情况也随之增多,按照国内法院的要求,必须提供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公证认证,即其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才能受理立案,这个该怎么办?
对于国内公司来说,其工商登记文件一般是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国外是没有这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外国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对于香港公司,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或董事股东名册;
2、对于BVI,开曼等离岸公司,注册证书,存续证明,董事在职证明或董事股东名册;
3、对于美国英国公司,注册证书,董事股东名册。
外国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公证认证流程:
首先由当地公证人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领事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