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有哪些
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有哪些?
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是境外公司在中国投资时必须提供的一份很重要的文件,这份文件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是国内审批主管部门对境外公司的真伪,存在性能够准确的把握,但是公证认证流程很多投资者不熟悉,对办理哪些文件不清楚,常常因为这份文件花费数月时间,有时候即使办理完毕,有可能少办某些文件而要再重新补办,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的时间成本和费用,那么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手续是否能够简化呢,以下是一个探讨。
按照目前的规定,对于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规定如下:
一、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三、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四、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证明文件。目前深圳的做法是提交经台湾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公证员协会核验的公证文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特别是中国成功加入WTO后,国内投资环境不断优化,再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优惠支持措施,外国投资者特别是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我国境内投资的热情不断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