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权利人的授权委托公证认证流程时间
境外权利人的授权委托公证认证流程时间。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境外当事人通常委托境内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手续的常规做法是由境外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主体身份和授权文件的公证,并经中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在实务中,有时会遇到授权委托书中仅授权代理人“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而无代为起诉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在境外的原告签署民事起诉状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如委托代理人主张起诉状是由原告本人签署,但又不能提供证实原告真实签名的证据时,又应如何处理?
法院认为,授权他人代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授权。仅授权“代为签署有关文书”的,显然不包含代为起诉的授权,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对于境外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无法证明签名的真实性的,应当提供规定的公证、认证文件,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要求其补办,不能补办的,应当驳回起诉。
那么,代理律师能否代表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
据法发[2009]23号政策底12条,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到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
其实,关于外国当事人(自然、法人、其他组织等)的授权委托的手续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发[2005]26号)规定:
第18条.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而关于集中一次性委托的问题,第23条也给出明确:外国当事人将其在特定时期内发生的或者将特定范围的案件一次性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予以认可。该一次性委托在一审程序中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以外国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为例,第19、20条指示明确:
第19条: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
第20条: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外国自然人的手续相对简单些,若涉及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文件要多出几份:
第21条: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第22条: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在外国当事人的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