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证据为什么要进行公证认证

日期:2017/10/16 21:33:55 人气:

国外证据为什么要进行公证认证?

国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国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国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1)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 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 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 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