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芬兰大使馆
中国驻芬兰大使馆
大 使: 黄兴(Huang Xing)
地 址: VANHA KELKKAMAKI 11, 00570,HELSINKI, FINLAND
国家地区号:00358
电 话:
值 班 室:400618582(手机),922890168(传真)
领 事 处:922890129,922890155(传真)
办 公 处:922890110,922890149(传真)
文 化 处:922890125,922890128(传真)
武 官 处:922890115,922890148(传真)
经 商 处:96848416,96849595(传真)
网 址:http://www.chinaembassy-fi.org
http://fi.chineseembassy.org
http://fi.china-embassy.org
电子邮箱:press@chinemb.fi
大使馆领事部地址、电话、传真及对外办公时间
地址:Vanha kelkkamäki 9, Kulosaari, 00570, Helsinki, Finland
电话:+358 (0)9 2289 0129(9:00-11:30, Mon-Fri)
领事保护电话: +358 (0)9 2289 0118
声讯咨询电话:09 2289 0199, 09 6961030 (24hr)
传真:+358 (0)9 2289 0155
使馆网址:www.chinaembassy-fi.org
电子邮件:consulate_fin@mfa.gov.cn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 -11:30
来馆路线建议:
自市中心乘16路公共汽车至Vanha Kelkkamäki站下, 或乘地铁至Kulosaari站下,往南走约300米。
认证:
一、 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
按中国外交部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凡在国外使用的公证文书,均先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机构(如外办)认证后,再送往该国驻华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后方可在国外有效。我馆概不受理对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公证。
二、 在中国内地使用的芬兰公证文书:
在芬中国公民、芬兰公民以及在芬外国人赴华使用的文书,均须先送芬兰当地公证处公证、芬兰外交部认证,再送我馆认证后方能在华使用。
三、所需材料及收费标准
1) 办理时请提交:公证认证申请表、已办理芬兰外交部认证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2) 民事类文书认证: 每份 20 欧元; 商事或财产类文书: 每份 40 欧元;
3)付款方式:“POS机”刷卡收费(可接受主要信用卡种类或银行借记卡)或银行柜台转账收费(不接收现金!)
四、办理认证时间为4个工作日。
五、我馆不提供认证文件的翻译服务。
六、注意事项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 由于《取消对外国文书认证公约》适用于香港、澳门,根据有关规定,送往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中国驻芬大使馆的认证。该文书经芬兰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公证和芬兰外交部认证后,便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七、芬兰外交部、赫尔辛基公证处地址:
芬兰外交部: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of Finland,Laivastokatu 22, 00161 Helsinki,Tel: 09-16055214
赫尔辛基公证处: Helsingin Maistraatti,Albertinkatu 25, PL 309 , 00181 Helsinki,Tel: 09-69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