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公证认证相关问题
日期:2013/2/13 20:08:30 人气: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的时候,需要提供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开业证明,首席代表的任命书等文件的公证和认证,请问这些所有需要公证和认证的资料全部合在一起进行一次公证,再认证,可以吗?也就是说,不是单独进行章程的公证再认证.这样一来,所有文件都合在一起进行一次公证和认证.可以吗?
根据2011年开始施行的最新外资代表处管理规定,在代表处设立时要对国外母公司全套文件进行公证认证。是否能全部把这些文件做进一份公证认证文件中,要根据各国公证的不同规定,以及中国驻各国领事馆不同要求而定,有些国家或地区可以把上述所有文件做进一份公证书中,如香港,有些国家需要分开做,如新加坡。同时银行资信证明要在开户银行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如母公司是BVI公司,而银行账户开在香港,则公司文件在英国办理,而银行资信证明则在香港公证。
根据2011年开始施行的最新外资代表处管理规定,在代表处设立时要对国外母公司全套文件进行公证认证。是否能全部把这些文件做进一份公证认证文件中,要根据各国公证的不同规定,以及中国驻各国领事馆不同要求而定,有些国家或地区可以把上述所有文件做进一份公证书中,如香港,有些国家需要分开做,如新加坡。同时银行资信证明要在开户银行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如母公司是BVI公司,而银行账户开在香港,则公司文件在英国办理,而银行资信证明则在香港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