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主体资格公证认证互相承认的问题

日期:2013/1/30 10:14:59 人气:

根据工商总局的规定,所有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外资公司,必须办理投资方主体资格公证认证。但是如果已经在一个地方设立的外资公司,要在另一个地方设立,还需要重新办理投资方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吗?以下是一个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在江苏省境内已经设立有投资公司,在上海新设全资子公司的话,投资方是否可以不用重新提交营业执照的认证公证材料? 目前苏浙沪三省的工商部门是否仍实行《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的政策?

这个政策仍然有效,需提交复印件,并经江苏省工商部门盖章确认该份文件已在江苏省工商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