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经济实质首次申报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经济实质首次申报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继我们于2019年1月22日和2019年5月31日发出关于2019年1月1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正式生效的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以下简称「法规」)的电子通讯,我们就申报义务和机制提供如下更多詳細資料。
受制范围以外的法人实体
没有进行任何相关活动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有限合伙」)需要提交周年申报表,表明其没有进行相关活动。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若由于是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司法管辖区 (且并非欧盟的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中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而不符合 「法人实体」的定义,则需向英属维尔京群岛相关机构证明其为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税务居民。
任何法律实体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从事相关活动,必须符合经济实质的要求。相关活动指下列任何一项:
银行业务
保险业务
基金管理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
总部业务
航运业务
控持业务
知识产权业务
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
受制范围以内的法人实体
经营相关活动的法人实体必须向其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代理人提供以下资料,以便上传至英属维尔京群岛最终受益所有权安全搜索系统(以下简称「受益权系统」)。该等资料将通过受益权系统提供给国际税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税管局」),税管局可使用该等资料履行其监督和执行经济实质要求的职责:
(a) 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总营业额;
(b)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进行相关活动所产生的开支;
(c) 从事相关活动的雇员总人数;
(d)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从事相关活动的雇员人数;
(e)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与相关活动有关的任何经营场所的地址;
(f)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用于与相关活动有关联的任何设备的性质;和
(g) 负责指导和管理相关活动的人士的姓名、他们与公司的关系,以及他们是否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税管局亦可要求相关实体提供额外资料 (包括账簿、文件或其他纪录的副本,或电子储存的资料)。若没有合法理由或未能在税管局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资料,即属违法。
时间
现有的公司和有限合伙 (在2019年1月1日前成立) 必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遵守经济实质要求,并在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并不迟于2020年6月30日前履行受益权系统申报义务。其后,申报是每年都要履行的义务。
新公司和有限合伙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 必须立即遵守经济实质要求,并在第一年(或财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履行首次相关申报义务。其后,申报是每年都要履行的义务。
处罚
任何进行相关活动的法人实体,如果不遵守经济实质的规定,将被罚款,除名或同时被罚款和除名。相关制裁将分为三个阶段:
在首次判定某法人实体不合规后,税管局将发出通知,并指明符合合规的步骤连同最低罚款5000美元。
若後續几年仍不合规,将面临不断提高的罚款。
最终该法人实体将被除名。
BVI经济实质法要求的流程图
为了方便地理解,英属维京群岛金融公司发布了一份流程图(参见下面的连结),以提供对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的高级说明,该法案适用于按英属维京群岛的法律下成立或组建的法律实体。
http://www.bvihouseasia.com.hk/uploads/BVI-Substance-Requirements-Flowchar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