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加章转递用于浙江省苏州市办理诉讼之用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加章转递用于浙江省苏州市办理诉讼之用
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公证及加章转递法律依据
依照《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十一、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按照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程序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鲁小姐的老板在巴西,因各方面的原因暂时回不了大陆,现在又因一些经济纠纷要起诉浙江省苏州市的一家当地公司。这家香港公司2008年成立的,现在要办理这家香港公司的公证,秦小姐要求办理授权委托书,以及董事会议决议档,还有包含公司资料一起,因为鲁小姐的老板在德国,不能去香港面签,所以需要视频签署授权委托书以及董事决议的档。 鲁小姐的老板在巴西,也是可以视频签署的,签署档账户,从巴西安排快递给香港,就可以办理了,等律师收到原件之后办理8到10个工作日。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