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主体资格的审查|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日期:2011/8/14 12:07:25 人气:
近些年来,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其中重要一点就是对原被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对于境外未在中国进行著作权登记的音像制品制作者来说,证明其是权利人应提供版权认证证明。关于版权认证,我国国家版权局于1995年指定了美国电影协会MPA 、美国电影市场协会 AFMA 、香港影业协会MPIA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 作为境外权利人的认证机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亦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如果所在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则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因此,境外音像制品制作者除提交版权认证证明外,还应提交对版权认证证明的公证认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