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如今已经扩张为一个具有域外效力的概念。例如,有关外商投资的行政规章要求申请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外国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解释(1996),第3.); 要求申请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协议、合同、章程只能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表”签署(注: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条7.);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也要由该外国新闻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文件(注: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条7.)。又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外国法人机构在中国法院起诉,必须提交经过该机构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1983)。)。这些法令似乎认为:全世界所有的法人都存在唯一的“法定代表人”,惟有该“法定代表人”才能以法人的名义出具有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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